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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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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开行建言:反垄断需要强势主管机构 2006年5月16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反垄断法》草案将在6月的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首次审议。在定夺最后送审草案文本的关键时刻,亚洲开发银行和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OECD)邀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的官员参与此次研讨,以期为立法问题提出建议和新思路。 经合组织专家认为,目前,中国面临“为新政策建立一个新机构”还是“把新的责任赋予现有机构”的选择。建立新机构能够强调政策的独特性和关乎全局的重要性(如墨西哥的联邦竞争委员会),但如果这个机构“太过于与众不同”,“就有被孤立和边缘化的风险”(如日本的公平贸易委员会的前车之鉴)。一个可能的选项是韩国模式———在现有机构上建立相关部门,把新政策放入一个现存的体系下。 经合组织专家认为,至为关键的是要保证这个机构的相对独立性———虽然是行政体系中的一部分,但要能够自主决策,要保证预算独立,要考虑它的“领导者或决策层的任命”和工作任期。另外,还要考虑该机构同法院的关系协调。反垄断决定可以被告上法庭,因此最好由特别的法庭(如南非的竞争诉讼法庭)来受理,以防止反垄断职能被大量的甚至是虚假的诉讼所瘫痪。 而反垄断主管机构与政府其他部门的关系,特别是同电信、能源、交通等行业性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力。与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相关的,是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和相关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协调问题。 亚行驻中国代表处主管律师彭小华提出,中国作为经济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反垄断问题和产业、区域发展以及改革等问题相互交叉,无法单纯通过反垄断法律框架来解决,需要一个由政策主导向法律主导的过渡,而且这个过程同改革进程紧密相关。 彭小华建议在立法的同时推进一个整体的政策框架的制定,竞争政策与其他的改革政策——如向非国有投资者开放各个部门、国有企业重组和改革传统国有部门的所有权组成形式等——相配合。 有关反行政性垄断的内容要不要放进反垄断法的争议,正与彭所提的问题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