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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新规: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需反垄断审查

   2006年08月10日,新华网 商务部8月8日发布的2006年第10号令称,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境外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审查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 的情形,并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一)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四) 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五) 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6-08/10/content_494502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