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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反垄断法草案中的垄断行为

   2006年08月30日,人民网 由于中国没有反垄断法,绝大多数中国企业特别是一些大企业并不明确自己在市场竞争中正当的竞争行为的边界;同时,他们又面临由于并购所导致的外资的垄断威胁及其日益明显的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的挑战。在反垄断法即将出台之际,学习如何依据这部法规范自己的竞争行为,学习如何利用这部法阻止垄断企业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对自己的伤害,这是所有企业面临的共同课题。

   作为中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从目前反垄断法草案的设计看,中国反垄断法草案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以下三种垄断行为进行规范:“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通过对上述行为的规制来实现其反对垄断、保护竞争、维持健康市场秩序的立法宗旨。

   近年,有关国家反垄断机关批准了许多大规模并购,如1997年美国司法部批准了波音和麦道公司的合并,以使合并后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与欧洲的空中客车竞争。这代表着许多国家的竞争政策有所转变――反垄断立法不仅考虑国家的竞争政策,也同时兼顾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的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倾向。中国反垄断法草案顺应国际反垄断立法的发展潮流,从当前中国规模经济小,企业竞争力较弱的实际状况出发,合理地确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依据这一标准,绝大多数的企业并购不必申报,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发展大企业、大集团,实现规模经济和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又可以对一些跨国公司大规模收购中国国内有实力的竞争对手的势头起到抑制作用。

   反垄断法草案的确立代表着中国反垄断立法基本框架的形成,经过进一步的论证,反垄断法将不久走上中国经济的前台,如果某些垄断企业继续延续现有的垄断行为,将要为此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一是来自反垄断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二是对受损害的同业竞争者依法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赔偿。在这部新法酝酿出台之际,我们期待通过对其条款的诠释,帮助企业了解立法意图,并警醒他们自觉地依法规范自己,又依法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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